校园规划建设与资产管理处基建与修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7-02-13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2222.net基本建设与修缮工程实施管理,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广大师生的工作和生活服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与修缮工程必须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要求。

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建设工程,是指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批准立项组织实施的新建工程进行的咨询、设计、施工和验收等过程控制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修缮工程,是指为保持和提高房屋及设施的完好程度与使用功能,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批准立项对既有房屋建筑及基础设施等进行必要的维护、维修、拆改、装饰所进行的评估鉴定、设计、施工和验收等过程控制活动。

第三条 学校基建指挥部是基本建设与修缮工程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修缮工程管理制度及重大事项的审议。

第四条 工程项目管理包括工程质量、施工进度、项目投资的管理,施工安全的全面管理和检查。施工过程管理应以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核心保证建设工程的总体质量达到或超过合同标准。对达不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工程,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达到合格验收标准

第二章 服务单位选择

第五条 基本建设与修缮工程招投标工作由学校招标小组领导,严格按照学校招标采购中心相关招标管理管理办法执行。

   未达学校招标采购中心相关招标管理办法规定招标限额的工程项目(含专项分包单位及甲供材料设备、暂估价材料设备)可采取竞价、议价的形式确定;或参照学校关于重大事项的管理办法,由项目部和规建处人员集体讨论确定。  

第三章 工程项目管理

第六条 基本建设与修缮工程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按照经学校批准的工程项目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第七条 基本建设与修缮工程全部实行合同管理,须在中标通知书规定时效内,项目开工前签订“施工合同或协议书”、“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书”和“工程建设廉政协议书”合同起草必须以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谈判记录等关键支撑材料为依据,严禁签订背离支撑材料实质性内容的合同或补充协议。

第八条 基本建设与修缮工程全部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公司根据建设单位授权全面负责现场工程质量、施工进度、项目投资、施工安全、合同和信息管理。

第九条 基本建设与修缮工程全部实行项目负责制,每个项目设专职项目负责人负责该项目的合同、质量、安全、工期、技术、经济、档案等管理协调工作,其余各专业技术人员配合项目负责人完成相关专业及工程管理相关内容。

第十条 项目部具体负责学校基本建设与修缮工程项目施工期间的管理协调,竣工验收与结算,资料归档、质保期内的保修工作。负责协调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各种问题,并处理和工程有关的各类突发事件,保障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

第十一条 房屋建筑管理人(学校委托的物业部门)负责项目实施前的勘查配合;负责施工过程中作为物业运行部门的质量监督;负责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范围之外设施的保护监督;负责对施工过程中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督,负责工程竣工后项目承接查验,负责项目保修期内维修项目的汇总保修和紧急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四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和专业负责人必须熟悉工程项目招投标文件、合同及项目相关支撑材料,熟悉学校对工程项目的经济控制指标、项目竣工日期要求及项目需要达到预期效果。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和专业负责人需要根据工程项目总图及周边环境提前进行施工用地、暂设安置、施工围挡方案规划协调相关部门提前作好地下管网会签,提前作好地下管网改造、保护及施工用临水、临电的预留工作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项目竣工后及时拆除现场施工围挡,恢复周边环境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和专业负责人对项目实行每日巡查制度。按时参加监理例会,及时参加现场分部工程验收。检查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和工作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可对不合适工作人员进行撤换。加强对现场的监督检查,督促监理单位严格分项工程报验、材料进场验收、分包单位资质审核、工人持证上岗审核等工程管理,对发现问题必须及时进行处理,重大问题或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经理部管理框架,审查监理大纲及监理规划,严格督促监理单位认真审查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各种施工方案了解工程的各项施工计划和安排 组织设计交底,作好开工前的技术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 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的办理要依据施工合同,按照“学校有利、过程透明、集体决策”原则进行,确保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目标的实现。施工单位负责设计变更及洽商费用计算依据的申报,监理单位负责设计变更和洽商所涉及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进行核实,专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进行审核。大额设计变更及洽商经相关程序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项目相关参与人在敏感时期、重要节日、工程竣工及结算期间要密切关注现场施工人员思想状态和其他不稳定苗头,做到早发现早汇报,协调施工单位解决施工期间的各类突发事件,避免发生影响校园稳定,保障项目目标的顺利实现。

第十八条 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安全责任,项目负责人严格现场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发现安全问题及隐患,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要进行复查,确保现场各项安全管理不流于形式,切实发挥作用

第十九条 严肃现场管理工作纪律,不得接受施工单位或材料设备厂商的请托;不得授意指定有利益关系的分包单位或材料供应商;不得随意办理工期签认,不得随意办理费用签认,不得随意办理洽商签认;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标准。不得授意对不合格工程通过验收;不得瞒报现场发现的安全隐患和紧急突发事件。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工程实施前均应进行经费使用测算分析,测算分析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图纸会审和会议纪要现行的国家、北京市有关定额、取费标准、造价信息、学校以往类似工程及市场价格等进行测算,做到项目预算经费使用合理有效,项目竣工结算受控。

第二十一条   预付款总额原则上不能超过合同价的30%,合同签订后可申请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执行支付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合同约定的支付进度。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工作,由项目部经济管理人员进行初审,然后再报校审计处;工程结算审计定案前工程款支付不得超过合同价的85%。审计处出具工程审计报告或工程审核定案表后,尾款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款及工程尾款均须由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经理或主管副处长审核,处长签字批准,财务审计会签确认后方可支付。

第六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三条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后必须进行项目竣工验收,项目验收的前提条件为:施工单位提出报验申请,按施工合同、设计文件及变更洽商要求已全部完成工程内容水、电、暖等设施己能正常使用设备安装经试运转合格与工程有关的各种技术资料齐全。

第二十四条项目验收分为工程五方验收、承接查验和政府相关验收备案三个阶段。

1、工程竣工验收:依据招标文件、施工合同、设计文件、会议记要、变更洽商等工程验收的程序为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预验收,五方验收(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修缮项目可根据情况简化)。

2、承接查验:参照《2222.net新建房屋承接查验管理办法》,由房屋管理人(学校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移交前的全面检查验收,对验收各阶段中发现的施工质量问题,由工程管理部门组织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施工单位对所提整改项目消项后,会签校内四方验收单。

3、政府相关验收备案:按政府部门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工程项目负责人负责协调检查从工程立项开始至竣工验收为止的全部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竣工档案参照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2222.net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2222.net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办法》要求执行,修缮项目可根据情况简化。

第二十六条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工程项目负责人将档案资料移交给校档案馆保存并办理交接手续资料应为三份城建档案馆、学校档案馆及房屋管理部门。

第八章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校园规划建设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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