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规划建设与资产管理处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7-02-13 点击数:

为规范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提高基本建设投资效益,本着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工程实施前均应进行经费使用测算分析,测算分析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图纸会审和会议纪要现行的国家、北京市有关定额、取费标准、造价信息、学校以往类似工程及市场价格等进行测算,做到项目预算经费使用合理有效,项目竣工结算受控。

第二条 项目部根据实际项目进展负责测算并向规建处申报年度投资计划,规建处负责汇总并作为年度付款依据上报学校相关部门。

第三条 预付款总额原则上不能超过合同价的30%,合同签订后可申请工程预付款。工程预付款申请依据:①中标通知书;②合同或协议书;③规建处工程款申请批复单。

第四条 工程进度款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进度款申请原则:大型合同应按监理月报及支付证书申请进度款,小型合同按照合同规定申请进度款支付;执行支付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合同约定的支付进度。

第五条 工程结算款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工作,由项目部经济管理人员进行初审,然后再报校审计处;工程结算审计定案前工程款支付不得超过合同价的85%。审计处出具工程审计报告或工程审核定案表后,尾款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六条 工程竣工结算后,扣留审定金额的5%或合同约定的比例作为工程保修款(服务类工程项目或金额小于5万元,按合同约定执行)。一般情况下保修期为两年(均从竣工验收之日算起)保修期满后,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暂存款支付申请表”,经使用单位、项目负责人或甲方代表实地踏勘并签字确认后,方可支付工程尾款。

第七条 合同款支付程序:请款单位填报合同款申请批复单,由工程具体负责人同意签字、项目部负责人同意签字盖章后,报基本建设处处长审核签字批准;再由财务处、审计处负责领导签字后方可支付。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校园规划建设与资产管理处。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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