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资内部008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家属区内社会户住宅采暖费管理,理顺采暖费收费工作流程,满足冬季采暖需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户指除我校事业编在职或离退休职工外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使用人等。
第三条 学校本部家属住宅区的供暖均由学校提供,采暖费价格根据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京价(商)字[2001]372号)的规定执行(使用燃气锅炉供暖的居民住宅价格为30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第四条 在采暖季开始前,做好收费名单的统计核对工作。同时委托后勤物业中心向需缴费用户发放收缴采暖费的通知。
第五条 收取住户采暖费时,必须两人同行。同时向支付采暖费的住户或单位提供《采暖协议》、《采暖明细表》、采暖费发票,并将供暖费及时上缴学校财务入帐。
第六条 每年供暖季结束后,应建立当年采暖费收费台帐。做到帐目清晰,有据可查。
第七条 对有截留、挤占、挪用采暖费以及弄虚作假、循私舞弊的行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