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校外已购公有住房初次上市审核暂行办法(规资内部006号)

作者: 时间:2017-02-13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化学校住房制度改革,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初次上市审核工作,根据《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职工在育新小区、静淑苑小区、柏儒苑小区和安宁里小区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的、原产权单位非我校但房屋分配权属于我校的公有住房(以下简称“校外已购公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

第二章  申请出售校外已购公房的条件

第三条  售房申请人申请出售校外已购公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出售的校外已购公房的房改售房的购房款已经全部结清。如所购住房超过规定住房面积标准的,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已进行超标处理;

2、已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住房档案信息经核实无误;

3、在提交上市交易申请前,已结清申请出售住房的水电、燃气、供暖、物业等相关费用。

第三章  审核程序及提交资料

第四条  办理校外已购公房上市,售房申请人需根据下列情况提供相应材料至学校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材料原件核对后现场退还,留复印件):

(一)若校外已购公房现产权人与房改购房人一致:

提交房屋产权证和产权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壹份;已婚职工还应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壹份。

(二)若校外已购公房现产权人与房改购房人不一致的,现产权人须提供经公证的房屋全部共有权人一致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

(三)拟售校外已购公房如有多个共有权人,可授权其中一个产权人或其他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办理相关手续,但需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四)校外已购公房原购房人去世的,继承人需提交继承公证手续或持有合法继承房产的有效判决书或调解书。

继承人有多人的,继承人之间须达成一致同意出售房产的书面协议,并办理公证手续;推举一名继承人办理出售房产手续时,需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五)校外已购公房现产权人或共有权人因身体状况等原因不能前来办理出售手续的,可委托其他人办理,委托人需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六)校外已购公房产权人离异的,产权人本人或原配偶申请办理校外已购公房上市交易时,需提交有效的司法判决书或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壹份,或在民政部门办理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壹份。

第五条  校外已购公房的上市交易,审核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

1、售房人和共有人向学校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提出上市申请,填写《2222.net校外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申请表》(见附件1);

2、售房人和共有人签订《关于校外已购公房上市交易事宜的确认函》(见附件2);

3、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对售房人和共有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售房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接收材料;如告知出售人补正材料,出售人五日内未补正的,视为售房人未予提交出售申请。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收取初始和补正的全部材料后,一并签材料接收单;

4、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对售房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

5、学校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出售信息须在资产管理处网站公示十五天。公示期内,如有本校职工购买,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出售给本校职工

6、经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初审通过后,主管副处长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主管副处长复核通过后,由处长审批确定是否可以上市交易。

7、通知申请人是否可上市交易;

8、按照国家房改政策中对已购公有住房上市的规定,学校对允许出售的已购校外公有住房,在“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进行备案。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六条  校外已购公房售出后,售房人无权参与学校住房分配、调整、置换等有关事宜。

第七条  校外已购公房售出后,学校不再负担该房屋的供暖费、物业费等费用。购房人不享有售房人作为学校教职工所专享的优惠政策。

第八条  校外已购公房出售后,售房人学校其他住房的物业供暖费报销比例按照学校有关标准执行。

第九条  教职工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后,其领取住房补贴的面积核定按照其房屋出售前的住房面积核定。

第十条  如遇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调整,本办法作相应修改。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2222.net校外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申请表

附件2关于出售校外已购公有住房事宜的确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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