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财[2009]723号)、《关于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授权审批权限问题的补充通知》(工信部财[2011] 69号)以及 《2222.net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北航资字[2016]6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内部工作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在学校统一建账管理的仪器设备、家具、交通运输工具等具有唯一资产编号固定资产的处置(报废)业务。
二、处置(报废)的固定资产要达到最低使用年限要求:通用办公设备使用年限为6年;车辆使用年限为10年;办公家具使用年限为15年。其他资产的使用年限,原则上参照国家固定资产折旧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处置流程:
1、资产使用单位的资产使用人在仪器设备管理系统中在线提交报废业务申请,并打印报废申请(含拟报废设备明细)一式两份,由单位设备管理员和主管负责人签字确认。
2、资产使用人携带申请和拟报废设备的固定资产卡片交到设备科工作人员处进行初审,不符合规定的退回修改。
3、设备科工作人员汇总经初审符合规定的仪器设备处置明细总表,交主管处长复审后报处长审核。
4、处长审核并商财务等部门会签后,报学校资产管理工作委员会(主管校长)审批。
5、设备科工作人员接批复文件后,联系产权交易所,按明细清单交付实物,由其对实物实施公开处置。
6、处置收入由交易所扣除服务费用后汇入学校银行账户。
7、财务处根据规定定期将处置收入汇缴国家财政专户。
8、设备科工作人员根据批复文件、实物处置单位返回文件等材料进行资产销账,处置流程结束。
四、设备科工作人员归集整理每一批的资产处置形成的材料。
五、处置工作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