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厅字[2005]8号)文件规定,制定住房补贴审批发放工作规范。
一、职工本人必须按要求如实填写以下表格,建立职工住房档案
1、未享受过福利住房职工填写《无房职工国家补贴申请表》;享受过福利住房的职工填写《职工住房差额补贴申请表》);
2、入校工作前在外单位曾参加过工作的职工,除填写以上表外,须填写《教职工入校工作前住房及国家住房补贴发放情况登记表》,并按所经历单位逐一填写提交《教职工入校前工作单位住房及住房补贴发放情况调查函》;
3、已婚人员除填写上述表格外,还需填写《北航职工配偶住房情况调查函》。
其中:离异人员需提供离婚判决书或有法律效力的有关涉及家庭财产分割内容的相关证明文件。再婚人员需提供首次婚姻的离婚判决书或有法律效力的有关涉及家庭财产分割内容的相关证明文件。
职务级别指办事员、科员、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正处级、副司(局)级、正司(局)级。职称等级指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及普通工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工人技术等级。
二、须附交与核定住房面积有关的材料
(1)已购公房(包括校内和校外公房):在校外已购公房凡已发房产证的提交房产证复印件,如无房产证的提供有关住房面积证明。校内公房由房改办核定面积。
(2)承租公房:承租学校公房的由房改办核定面积;承租校外公房的附承租合同或有关住房面积证明。
(3)所住公房已拆迁的须附拆迁协议,按协议上的拆迁面积计算住房补贴。
三、具体工作流程:
(一)根据教职工住房档案及相关证明材料,核定住房未达标和已腾退不可售房教职工名单;根据人事处提供的教职工的行政职务、职称、技术等级和工龄,核定上述教职工应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及应发放的住房补贴额。
(二)报人事处核对人事信息。
(三)在全校范围内,对发放补贴人员、补贴发放类别等进行公示。
(四)对公示结果进行进一步核准确定后,报分管副处长复核批准发放。
(五)报财务发放。
四、发放国家住房补贴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1.关于级差补贴问题
有房老职工的职务、职称、技术等级再次晋升后,将在发放住房差额补贴的基础上,发放级差补贴。
2.关于在已购买(租住)公有住房的同时,承租不可售公房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
根据国家房改的政策规定,在已经购买(租住)公有住房的同时,承租不可售公房的教职工,核定其住房面积时,已购买(租住)的公有住房与承租的不可售公房面积合并计算,待其腾退不可售公房后,仍未达到本人的住房面积标准时,可以享受差额住房补贴。
3.关于房改购房后又参加房屋置换等教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
教职工在参加房改购买了公有住房以后,又通过以面积抵面积、货币补偿等各种方式,交回原已购公房,置换新房、参加集资建房,将原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等等,其原来已经购买的公有住房,仍核定为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原已购公房已达到本人住房面积标准的,不再享受住房补贴;未达标的,可以享受差额住房补贴。
4.关于离异教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
夫妇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住房实物分配体制下承租或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视为双方都享受了国家房改的优惠政策。夫妇离异时,住房已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在夫妻二人之间进行了分配。因此,尽管在夫妻离异时,一方未取得住房,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公有住房,仍核定为夫妻二人的住房面积。离异前购买的公有住房已达到本人住房面积标准的,不再享受住房补贴;离异前未达标的,可以享受差额住房补贴。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不发放住房补贴:
1.未填写《中央在京单位住房情况登记表》,建立住房档案。
2.因出国、借调、调离等各种原因,停发工资的。
3.现住房纠纷问题没解决、借房未还或强占住房的。
4.其它有待国家住房补贴政策进一步明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