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家属区社会户承租公有住房房租的收取管理,理顺房租收取工作流程,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承租公有住房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户是指除我校事业编在职职工或离退休职工以外的公有住房承租人、使用人。
第三条 校园规划建设与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公有房产的主管部门,负责学校公有住房管理的政策制定,负责确定家属区缴纳房租的社会户人员名单、标准、金额。
第四条 后勤保障处是学校后勤保障的主管部门,负责家属区物业管理,负责社会户人员的房租收取管理。
第五条 学校公有住宅的的租金,按照北京城镇出租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确定,其中,非成套公有住房按应提租金的75%计租。学校标准随北京市收费标准变化而变化。
第六条 后勤管理处收取社会户房租的实施部门,要根据资产处提供的数据,即使更改、更新相应的数据库。
第七条收取社会户房租的实施部门要切实加强社会户租金收缴工作,建立承租公有住房房租收费台帐,做到帐目清晰, 统计准确。
第八条后勤管理处要定期将社会户房租的收取情况反馈校园规划建设与资产管理处,校园规划建设与资产管理处至少每季度要与后勤管理处核对一次社会户人员的相关数据。
第九条每年年末,后勤管理处将当年所收取的所有社会户房租上交学校财务处。
第十条对有截留、挤占、挪用租金以及弄虚作假、循私舞弊的行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