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宅区物业管理和供热采暖改革的意见》(国管房改﹝2014﹞504号)及《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宅区物业管理和供热采暖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国管房改﹝2015﹞171号)文件精神,学校决定自2015年1月1日开始启动教职工住宅物业管理和供热采暖改革,现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司局级及以下在编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教职工既有行政职务又有技术职称的,按其职务职称高的一项核定补贴发放标准。
第三条 物业和供暖补贴发放标准
按照《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宅区物业管理和供热采暖改革的意见》(国管房改﹝2014﹞504号)规定的发放标准执行。物业补贴标准按照《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物业服务补贴标准表》(附件1)执行。供暖补贴标准按照《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采暖补贴标准表》(附件2)执行。
第四条 学校将按照供热采暖社会化、货币化改革方向推进住宅区供暖改革,逐步实行家属区住宅采暖收费制度。在学校实施物业采暖收费制度前,按照职工有/无校内住房,分两步发放职工物业和供热采暖补贴:
第一步:先发无校内住房职工的物业、采暖补贴。自2016年1月起,物业补贴按月随工资发放。于每年年底前一次性向职工发放下一采暖季采暖补贴。
第二步:有校内住房职工的物业、采暖补贴自2015年1月1日启动,暂存缓发。待校内住宅区实行物业、采暖收费制度后,再行发放。
第五条 对部分有生活困难、要求学校先发放物业采暖补贴的校内有房职工,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报物业和供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在按照采暖费标准(30元/建筑平米/采暖季)和暂估的物业费标准(高层按2.5元/建筑平米/月、多层按1.5元/建筑平米/月)暂扣其应交的物业采暖费后,可予以发放差额。待校园内住宅物业供暖收费后,再结算,多退少补。
第六条采暖补贴的发放范围:以人事处、组织部提供的9月30日在册职工的职级信息为准,发放下一供暖季的采暖补贴。
试用期内的新职工暂不发放供暖补贴。待试用期满任职定级后,按其职级对应的补贴标准补发。
第七条 物业补贴的发放范围:以人事处、组织部提供的在册职工的职级信息为准,按月发放物业补贴。
(1) 自职工调入次月起,按月发放新调入职工的物业服务补贴。
(2)自职工职级变动次月起,按新任职级标准发放职级发生变动职工的物业服务补贴。
(3)自职工去世次月起,停发去世职工的物业补贴。
(4)暂不发放试用期内新职工的物业补贴。待试用期满任职定级后,按其职级对应的补贴标准补发。
第八条 部级领导及院士的物业采暖费按原报销方式不变。
第九条 不发放博士后物业和采暖补贴。
第十条 首批发放住校内无集中供暖平房职工的供暖补贴,物业补贴暂不发放。
第十一条除按照规定仍由学校支付的采暖费、物业管理费外,学校将停止支付或报销教职工的物业管理费、采暖费。
(一)自2015-2016采暖季起,停止发放居住于平房区职工烤火费的工作。
(二)从2015年1月开始,学校停止向育新花园小区、静淑苑小区、柏儒苑小区、清林苑小区的物业服务、供热单位交纳物业管理费和采暖费。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校物业和供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
1.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物业服务补贴标准表
2.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采暖补贴标准表
附件1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物业服务补贴标准表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住房物业服务补贴标准
职级
|
科员以下
|
正、副科级
|
副处级
|
正处级
|
副司(局)级
|
正司(局)级
|
补贴标准(元/月)
|
160
|
180
|
200
|
230
|
260
|
310
|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住房物业服务补贴标准
岗位等级
|
25年以下工龄聘用在九、十级职员岗位的人员
|
聘用在七、八级职员岗位的人员和25年(含)以上工龄聘用在九、十级职员岗位的人员
|
聘用在六级职员岗位的人员
|
聘用在五级职员岗位的人员
|
聘用在四级职员岗位的人员
|
聘用在三级职员岗位的人员
|
补贴标准(元/月)
|
160
|
180
|
200
|
230
|
260
|
310
|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住房物业服务补贴标准
岗位等级
|
25年以下工龄聘用在十一至十三级岗位的人员
|
25年(含)以上工龄聘用在十一至十三级岗位以及聘用在八至十级岗位的人员
|
聘用在五至七级岗位的人员
|
聘用在二至四级岗位的人员
|
补贴标准(元/月)
|
160
|
180
|
230
|
260
|
机关及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住房物业服务补贴标准
岗位技术等级
|
25年以下工龄的初、中级工和普通工人
|
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以上工龄的初、中级工与普通工人
|
高级技师
|
补贴标准(元/月)
|
160
|
180
|
200
|
附件2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采暖补贴标准表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住房采暖补贴标准
职级
|
科员以下
|
正、副科级
|
副处级
|
正处级
|
副司(局)级
|
正司(局)级
|
补贴标准(元/采暖季)
|
1850
|
2100
|
2350
|
2750
|
3150
|
3700
|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住房采暖补贴标准
岗位等级
|
25年以下工龄聘用在九、十级职员岗位的人员
|
聘用在七、八级职员岗位的人员和25年(含)以上工龄聘用在九、十级职员岗位的人员
|
聘用在六级职员岗位的人员
|
聘用在五级职员岗位的人员
|
聘用在四级职员岗位的人员
|
聘用在三级职员岗位的人员
|
补贴标准(元/采暖季)
|
1850
|
2100
|
2350
|
2750
|
3150
|
3700
|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住房采暖补贴标准
岗位等级
|
25年以下工龄聘用在十一至十三级岗位的人员
|
25年(含)以上工龄聘用在十一至十三级岗位以及聘用在八至十级岗位的人员
|
聘用在五至七级岗位的人员
|
聘用在二至四级岗位的人员
|
补贴标准(元/采暖季)
|
1850
|
2100
|
2750
|
3150
|
机关及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住房采暖补贴标准
岗位技术等级
|
25年以下工龄的初、中级工和普通工人
|
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以上工龄的初、中级工与普通工人
|
高级技师
|
补贴标准(元/采暖季)
|
1850
|
2100
|
23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