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处内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结算,完善基建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监督机制、确保工程项目结算质量,根据国家及建设部、北京市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竣工结算指校园规划建设与资产管理处基本建设及修缮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处内及项目部代表学校组织、参与协调的工程项目竣工的结算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项目结算全部实行送审,工程结算实行工程管理部门及审计部门(含社会中介机构)二审制度。包括竣工图纸、变更洽商、认价签证及验收单等,处内及项目部初步审核后,报学校审计处终审。
第二章 结算审计前置条件
第四条 竣工结算应在项目竣工后进行。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合同及变更洽商全部工程内容,通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验收,通过学校物业管理部门承接查验。
第五条 竣工结算应在结算资料完备基础上进行。施工单位应及时上报工程结算并提供完备的结算资料,项目部须及时查验,对经核查完整的资料进行接收,对不完整的资料退回并要求其补齐、修订。交接需要办理相应签认手续。
第三章 结算审核时效
第六条 处内和项目部内部初审时效要求:项目合同金额200万以下上报结算时间为20工作日,初步审核时间不得超过15工作日,1000万以下项目上报结算时间为30工作日内,初步审核时间不得超过25工作日,5000万以下项目上报结算时间为50工作日内,初步审核不得超过40工作日,5000万以上项目上报结算时间为60工作日内,初步审核不得超过50工作日。所有项目需要在初审完毕后3工作日内移交审计处。
第七条 审计处及其委托的事务所外部审计时效要求:按《2222.net建设工程项目过程跟踪审计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结算依据和方法
第八条 处内及项目部依据施工合同、工程招投标文件、设计变更、洽商、竣工图等相关资料,会同监理单位对已接收的结算资料进行结算初审。
第九条 初审过程中可要求施工单位对不明确或不完善资料数据进行补充或修正。
第十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初审意见反馈并确认后,填写《北航工程结算审核备案表》(见附件)。处内填写《北航工程结算报审表》连同全部送审资料报送校审计处。
第十一条送审后,需配合审计处或其委托的审计事务所完成后续终审工作,并随时跟踪项目终审进行情况,对审计结束后退还资料及时进行整理归档。针对项目审计结果进行认真分析,作为修改完善其他项目招标文件及合同的依据,进一步提高学校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二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北航校园规划建设与资产管理处。
附件:《北航工程结算审核备案表》
附件:
工程结算初审备案表
工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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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中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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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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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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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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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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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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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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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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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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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报送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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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审减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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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初审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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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审核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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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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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章): 施工单位(章): 监理单位(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