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继承审核工作,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校职工在学院路37号、育新小区、静淑苑小区、柏儒苑小区和安宁里小区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的、我校行使房屋分配权的公有住房办理继承手续的审核。
第二章 申请继承已购公房的条件
第三条 申请继承已购公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继承的已购公房的房改售房购房款已经全部结清。如该住房超过规定住房面积标准的,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已进行超标处理;
2、已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住房档案信息经核实无误;
3、在提交继承申请前,已结清申请继承住房的水电、燃气、供暖、物业等相关费用。
第三章 审核程序及提交资料
第四条 申请办理继承已购公房,申请人需提交继承公证手续或持有合法继承房产的有效判决书或调解书(以下材料原件核对后现场退还,留复印件)。
继承人有多人的,可推举一名继承人办理继承房产手续;
第五条 办理已购公房继承,审核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
1、继承人向学校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提出办理房产继承申请;
2、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对继承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继承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接收材料;如告知继承人补正材料,继承人五日内未补正的,视为继承人未予提交申请。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收取初始和补正的全部材料后,一并签材料接收单;
3、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对继承人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
4、按照国家房改政策中对办理继承手续的规定,学校对允许办理继承手续的已购公有住房,在“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进行备案。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六条 被继承人已购公有住房办理继承手续后,其领取住房补贴的面积核定按照其房屋办理继承前的住房面积核定。
第七条 如遇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调整,本规范作相应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