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广大教职工:
接花园路街道住房保障科通知,海淀区现已启动第十五批公租房意向登记工作,已取得保障房资格的集体户人员可参加本次意向登记,意向登记的通知见附件。如有疑问,请与花园路街道住房保障科联系。联系电话:62042398/62051869
附件:
关于启动海淀区第十五批公共租赁住房
租赁意向登记工作的通知
海淀区保障性住房家庭:
为解决我区保障家庭的住房困难,结合公租房房源筹集情况,现就启动海淀区第十五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意向登记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配租房源情况
此次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为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唐家岭村经济合作社在唐家岭新城T08地块集体土地建设的租赁住房,该项目是北京市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的试点,建成后的租赁住房全部由北京市海淀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整体趸租,统一进行出租、运营和管理。
唐家岭新城T08地块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位于海淀区西北旺镇,东至唐家岭新城安置房项目,南至唐家岭中路,西至友谊路,北至唐家岭路。此次配租的房源为927套,其中小套型187套(建筑面积约35平方米),中套型352套(建筑面积约45平方米),大套型388套(建筑面积约60平方米)。租金标准暂定为35元/月·建筑平方米,租赁期限为三年,预计入住时间为2017年5月底前。
二、摇号入围条件
此次摇号配租的家庭为:2017年3月24日前(含)已按照“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程序通过市级备案且尚未配租的保障家庭。
已参加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摇号尚未办理入住手续的家庭,仍可参加此次意向登记。摇中的家庭只能选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人口、住房、收入、资产发生变化,未如实申报的或已超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的,不得进行意向登记,不得参加摇号配租。
一个申请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考虑家庭代际、性别、年龄结构和家庭人口等因素,配租标准原则为:
家庭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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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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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租套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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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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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身(包括未婚、离异、丧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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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套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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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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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及子女未满10周岁的单亲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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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套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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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年满10周岁的单亲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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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套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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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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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及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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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1〕25号)等文件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可优先配租:
(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家庭(以下简称“三房”家庭)优先配租;
(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除“三房”家庭以外,2011年12月1日起已按照“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程序获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的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或做过大手术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优抚对象及退役军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成年孤儿、见义勇为、人武部现役干部、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优先配租。
三、意向登记
此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意向登记工作采用到原申请街(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现场登记方式,意向登记及资格变更时限如下:
(一)意向登记时限
符合入围条件且有意向租赁此次配租房源的申请家庭,须于2017年3月28日(含)至2017年4月13日16:00(含)期间,由申请人持身份证、备案通知单原件到原申请街(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意向登记。逾期未进行登记的,视为放弃参加此次摇号配租。
(二)资格变更时限
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情况发生变化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变更,但必须于2017年4月7日16:00前(含)到原申请街(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单亲2人户家庭,子女年满10周岁的;
2、申请家庭增加新生儿的;
3、自2011年12月1日起,按照“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程序通过市级备案获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的家庭符合优先配租条件的。
申请家庭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变更的,以原备案的配租资格为准。
四、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
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政策的通知》(京建法〔2015〕14号)、《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关于提高海淀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标准的通知》(海房管字[2015]51号),符合条件的家庭可向原申请街(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
(一)申请条件
海淀区承租公租房的保障性住房家庭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公租房租金补贴:
1.申请当月前12个月1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5000元、2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3200元、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400元;
2.3人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57万元及以下;4人及以上家庭总资产净值76万元及以下;
3.除承租的公租房外,无其他住房;
4.所承租的公租房是通过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公开配租方式获得。
(二)补贴标准
公租房租金补贴建筑面积上限为60平方米。承租家庭所租房屋建筑面积超过补贴面积上限的,按上限取值;低于上限的,按实际承租建筑面积取值。
海淀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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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补贴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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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补贴建筑面积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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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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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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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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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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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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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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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月收入2000元及以下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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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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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月收入在2000元(不含)至3000元(含)之间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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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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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月收入在3000元(不含)至4000元(含)之间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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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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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月收入在4000元(不含)至5000元(含)之间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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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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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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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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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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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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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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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月收入1400元及以下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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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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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月收入在1400元(不含)至2000元(含)之间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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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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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月收入在2000元(不含)至2600元(含)之间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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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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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月收入在2600元(不含)至3200元(含)之间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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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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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及以上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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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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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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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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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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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月收入1200元及以下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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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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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月收入在1200元(不含)至1600元(含)之间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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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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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月收入在1600元(不含)至2000元(含)之间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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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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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月收入在2000元(不含)至2400元(含)之间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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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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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策衔接
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的家庭,可继续按照《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对象及租金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2]11号)规定的标准核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
申请家庭可根据项目租金标准和海淀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标准,计算家庭可享受的补贴额度,估算家庭实际承担的租金情况,以确定是否进行登记。
特此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改革办公室
2017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