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 则
1、为规范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保修工作,完善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及保修监督机制、确保基建工程项目验收及保修质量,根据国家及建设部、北京市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2、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保修工作均适用本办法,修缮类工程项目参照实行。
3、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是指由项目部代表学校协调、组织、参与的对单项工程或全部工程竣工的验收;所称保修是指项目部监督、协调基建工程保修单位履行保修责任的工作。
二、 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4、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合同全部工程内容,且施工资料经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并报项目部审批同意。
5、项目部协调监理单位组织工程初验。
6、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基建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质检证明和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6)完成各专项验收,包括: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工程消防验收、工程规划验收、工程节能验收、工程环保验收、电梯验收、水质监测、室内环境监测、人防验收、工程防雷验收等。
7、施工单位整理竣工资料形成的工程竣工档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北京市城建档案资料管理规程》、《2222.net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北航党政办29号文)的规定,按合同约定移交竣工资料至项目部,由项目部向城建档案馆和学校档案馆归档。未在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备案的校内自筹基建项目,施工单位应通过项目部向学校档案馆提交工程竣工档案。
15、在工程项目达到总体竣工验收条件时,项目部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并商定时间进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在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下,由建设部门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相关分包单位代表共同参与。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将作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总体竣工验收合格后,告之资产管理部门验收结果,
并参加
由校资产管理部门组织的由保卫处、物业、使用单位等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移交验收,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工程验收后须及时将竣工图纸资料移交相关部门。
三、 工程项目的保修
16、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我校基建工程项目均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学校应按工程决算额预留 5% 的工程质量保修金。施工单位在向基建处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出具《工程保修协议》,保修协议应当明确基建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17、工程的保修期按国家规定的质保期执行,具体为:
(1)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
(3)供热、供冷系统保修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器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
(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学校基建处与施工单位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
基建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8、工程质保期内属施工质量问题的,由项目部督促施工单位维修。
19、在保修期间,项目部现场代表应积极主动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进行回访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认真执行工程合同所约定的保修条款,并按照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保修协议》所规定的保修期限及内容,切实做好保修工作。
20、工程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时,项目部将责成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如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履行保修义务,项目部依照合同扣减原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保修金。
21、工程保修期满后,由施工单位提出工程保修期满申请报告单,经使用单位和项目部签字同意后,作为工程尾款支付和工程保修期结束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