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建委网站所列材料整理,如有出入之处或者政策发生变化,以权威部门发布的文件为准)
1、申请经济适用房要符合哪些条件?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身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2)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按照我市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
(3)老人家庭、严重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残人员)、患有大病人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被拆迁家庭、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涉及的外迁家庭、优抚对象和承租危房等住房困难的家庭,可优先配售。
所需材料参见“申购限价房需哪些材料”。
(1)申请: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2)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初审意见。
(3)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并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4)备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予以备案。
(1)已购经适房未满5年的,不得按市场价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向相关部门申请,由保障部门确定符合条件购买人原价出售或按原价回购;
(2)已满5年可按市场价出售,但需缴纳出售价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